2016年北京产假规定 最多可休7个月
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政策落地,晚婚晚育假取消,各地婚假产假休假方案陆续出台。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8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下面我们就来看看2016年北京产假规定,据悉产假最少休128天,最长可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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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产假新规定:
(一) 产假增至128天 陪产假增加了15天
北京市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及其配偶在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和聘用合同。女职工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也就是说最长产假可休至7个月。
(二) 晚婚晚育假取消
另外,删除多条涉及“晚婚晚育”的条款,其中,删除“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并删除“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的规定”,这意味着,未来北京家庭可自主选择生育两孩的时间,同时,“晚婚晚育”也将画上句号。
(三) 独生子女奖励终止
至于生育独生子女的奖励问题,同样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针对“两孩”时期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享受奖励及优待。此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又再生育的也将不再享受奖励,此前已经享受奖励费不退还。
(四) 能不能生三孩
再婚夫妻符合条件可生三孩,此前,针对“三孩”,新修订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表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以下三种情况可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最后一种为,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