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离婚孩子判给谁 具体法律规定解析
有部分夫妻由于感情或者其他的原因,不得不在哺乳期离婚,而哺乳期离婚又是比较特别的,关系到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因此很难处理。那哺乳期离婚孩子判给谁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具体的法律规定吧。
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根据孩子年龄
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跟随父亲生活的情况
(一)有疾病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阅读: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具体法律条款规定
( 二)不尽职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三)经济能力不佳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
(四)犯罪
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